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4] [访问量: ]

江财字〔201442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5月13

 江西财经大学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学校公有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有住房是指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教职工的校内住房。

二、参加受让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教职工基本条件:

(一)未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符合当期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资格条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在南昌市区外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任处级职务,且家属(配偶及子女)随迁居住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在南昌市区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而后离婚且该住房已被判给对方,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任处级职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转让:

(一)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二)未经批准,长期(三个月以上)离岗人员;

(三)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调离手续的人员;

(四)违反《江西财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私自转让、转租、转借或强占周转房未改正人员。

四、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实行计分排序和公开选房程序,计分依据主要有学位、职称、职务、工龄及校龄等情况。

五、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该房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转让费由学校按建筑综合均价确定。同时,按赣府发[2001]20号文规定缴纳转让费2%的维修基金,专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

六、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在有效期内自己居住,还可由其配偶及子女居住或继承,但不得改变住宅用途,不享受其占有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包括抵押)。受让人调离学校,在其调离前必须办理退房手续,全额退还住房使用权转让款(不计利息),同时收取适当的已住期租金。

七、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及私下转让学校公有住房,一经发现收回住房,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八、受让人应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装修及物业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设计,不得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九、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抄告单,视房源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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