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4] [访问量: ]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108

 

江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指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价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并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单价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范围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为易耗仪器设备,列入易耗品范围管理。低值、易耗仪器设备,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学校上述以外其他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要求,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购置大型(贵重)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校园建设处和资产管理处及供货方代表、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一般由使用单位专家担任)主持。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现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三)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四)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

(五)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严格按合同索赔期限办理索赔事项;

(六)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稳定、可靠,连续试运行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投入使用后,资产管理处应将订货合同、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验收报告,及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等设备技术档案交档案管理中心存档。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开放、管理规定等,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第九条 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与操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及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

(三)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四)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展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努力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享、服务。对外开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拆改老设备开发新功能的,须经过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对责任事故,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确需报损或报废的,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六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如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责任人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程序为:

(一)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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