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访问量: ]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108

 

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妥善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七条 学校购建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校园建设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各单位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与权限,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各单位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取得,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各单位应加强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的转移、单位之间的调拨、单位分设及合并引起的转移、教职工退休或离职引起的交接转移等。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情况时,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当督促、指导、配合资产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使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固定资产使用(领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抵债等。

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学校办公用房,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二)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口管理;

(三)教室、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四)建设过程中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校园建设处负责归口管理。

(五)后勤服务用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归口管理;

(六)学校周转房、公租房、未出售的教工公寓及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七)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由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

(八)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及通信基站,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九)文物、陈列品,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十)上述以外学校其他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管理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初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存量,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下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与折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和核算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资产管理处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养护和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制度与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由于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江西财经大学资产管理处 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路蛟桥园北区二教楼 邮编: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