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办公家具、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12月8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4年12月19日
江西财经大学办公家具、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办公家具、设备的配备管理,加强节约型校园和标准化办公环境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家具、设备,指用于行政、教学、科研及后勤管理等常用的办公设备与家具。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及特殊工作的专业办公设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各单位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管理体制,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除有专业特殊要求外,一般配置国产一线品牌的中档产品。
第六条 各单位以专项经费等资金来源购置办公家具、设备,或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办公家具、设备,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以个人课题经费、学科带头人经费等资金来源购买办公设备时,可以酌情适当放宽配置标准。
第七条 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基本配置、适量配置和限制配置等三种。
基本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是指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基本上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适量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是指工作需要但又不能按人配备,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单位、科室或房间内配备、共用的设备或家具;限制办公设备配置,是指学校严格控制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审批程序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首先应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单位内或由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配的,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购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公家具配置
第十一条 基本办公家具
(一)校级岗位
1、正校级岗位配置标准:办公桌1张(2.4米至2.8米大班桌),大班椅1把,桌前椅2把,书柜2组或文件柜4个,保密柜1个,五人组沙发1套(单人沙发2张,三人沙发1张,茶几2张),会议桌1张及会议椅6把。
2、副校级(含校长助理)岗位配置标准:办公桌1张(2.4米至2.8米大班桌),大班椅1把,桌前椅2把,书柜2组或文件柜4个,保密柜1个,五人组沙发1套(单人沙发2张,三人沙发1张,茶几2张)。 — 4 —
(二)院(处、部、所)级岗位
配置标准:办公桌(1.8米至2.0米大班桌)1张,中班椅1把,三人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桌前椅2把,书柜1组或文件柜2个。
(三)科室人员
配置标准:办公桌(1.4米至1.6米带电脑口)1张,低靠背办公椅1把。
第十二条 适量办公家具
(一)科室
配置标准:文件柜2个,对外服务的办公室可按办公室房间大小配置简易沙发、茶几。
(二)会议室
配置标准:会议桌1组,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茶水柜1个。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
第十三条 基本办公设备
(一)校级岗位
配置标准: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电话1部,碎纸机1台。
(二)院(处、部、所)级岗位
配置标准:台式电脑1台,A4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碎纸机1台。
(三)科室人员
配置标准:台式电脑1台。
第十四条 适量办公设备
(一)科室
配置标准:A4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
(二)单位
配置标准:传真机1台,碎纸机1台,扫描仪1台。
(三)办公室、会议室
1、空调数量按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实际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要求达到国家能效标准。
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配置1.2匹挂机1台;
使用面积在16至20平方米的,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使用面积在21至30平方米的,可配置2匹挂机或柜机1台;
使用面积在31至40平方米的,可配置3匹柜机1台;
使用面积在41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办公室没有安装吊扇的,每间可配置落地扇1台。
第十五条 限制办公设备
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办公软件等办公自动化设备,A3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计算机外部设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复印机、速印机、高档一体机等文件处理设备,投影机、录音机(笔)、DVD、电视机、音箱等视听设备,为学校严格控制的限制配置办公设备。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十五条 现已配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已超过配置标准的,原则上应将超标的设备或家具调剂到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现已配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未达到配置标准暂时又不能调配的,原则上应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使用年限详见附表《江西财经大学办公设备与家具使用年限表》;
今后需要新配备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财经大学办公设备与家具使用年限表
台式电脑 |
6年 |
|
便携式电脑 |
6年 |
|
电视机 |
8年 |
|
照相机 |
6年 |
|
摄像机 |
6年 |
|
投影机(仪) |
6年 |
|
打印机 |
6年 |
|
复印机 |
6年 |
|
多功能一体机 |
6年 |
|
传真机 |
8年 |
|
扫描仪 |
6年 |
|
碎纸机 |
6年 |
|
壁挂式空调 |
10年 |
|
柜式空调 |
10年 |
|
办公家具 |
10以上 |
|
注:办公设备与家具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